尊重和保护人之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他对司法的影响就是刑杀要顺时令,合阴阳,否则就会有灾难降临,因此,秋冬行刑是顺天,顺天方能应人。
因此,早在南北朝时期,州县的死刑案件基本上要上报朝廷,不得自行处决。中罚含有用法持平,司法公正的双重性。[55]479 综上所述,顺天行罚、顺天理讼是人与自然和谐的自然主义观念在司法运行中的体现,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西晋的张斐论证说:夫刑者,司理之官。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
成案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法律进行审判的真实记录,具有示范、借鉴与解律之用,故而受到清廷重视,故许多官员,尤其是刑部官员,热衷于编订成案并加注释,如《例案全集》、《刑案汇览》、《学案初模》、《驳案新编》等。法文化 中国古代司法文明是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与法制文明同步进行的。但是,监察官的职权是附着于皇权的,其发挥作用的大小是和皇帝本身密切相关的。
(四)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 以五声听狱讼是司法心理学的一大创造,在中国古代的影响极为深广。在古代文献中多以中、中罚来形容司法的公平公正,所谓不偏不倚谓之中。朕每当勾决之年置招册手傍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这个刑法原则源于对人心向背的重视,是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
以司法监察防范法官渎职,等等。[16]此外统治者也深知,处决死刑如不允当,往往会引起社会骚乱,正是从稳定政治秩序着眼,才要一再宣示死刑复审的必要性。
唐律之所以被推崇为于礼以为出入,说到底,也就是执法、准礼、原情而已。[3]所谓文吏即指司法官而言。早在《周礼·秋官》中便有以下记载: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现代司法中所应用的测谎仪器,也不外乎是用现代的科学仪器侦测犯罪者的心理反应而已。
明清律皆准唐律而略有增减。正因为如此,历代开明的统治者、政治家、思想家都极为重视司法且多有论述。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41] 调解息争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的民族精神。
从而将关注的焦点由天上转移到地上,由神转移到人。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
慎到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律学又称传统律学,是注释国家刑典的一门学问。
若本犯死于流徙之所,家口虽己附籍,而愿还乡者,准与削籍,给引照回。宋时司法中提倡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因而重视调解,称为和对。此为寻常流徙之人言也。在中国历史上,司法不公、刑罚滥施常常激化社会矛盾。其中若有谋反、逆叛等项,其亲属家口,在常赦不原之数,即会赦犹流之人,自不在前项听还之律。但在唐代仍允许类推适用,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唐令规定: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
[56]当然,顺天行罚、顺天理讼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专制政治的某种要求,或者说以天来辩护刑杀的必要。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尚书·吕刑》说: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22]说明周初统治者对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至于原,按《管子》书中解释原,察也。
[37]125又如范西塘称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综括上述,可见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对于司法的重视。(三)执法原情、调解息争 执法原情力求做到法情允协,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他们在生产生活的斗争中体验到人与人之间只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才能取得生存发展的机会。
[34] 隋初,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35]是罪刑法定的发展。康熙皇帝曾在多种场合下指出最令他感到厌恶的事情莫过于勾决死刑。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论语·子路[G]. [3]汉书·宣帝纪[C].北京:中华书局,1962. [4][唐]吴兢.贞观政要·卷5·公平[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G].北京:中华书局,1992. [6][宋]真德秀.谭州谕同官咨目[C]//[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0. [7]明史·刑法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4. [8]明史·成祖纪[C].北京:中华书局,1974. [9]尚书·酒诰[C]. [10]尚书·泰誓[C]. [11]孝经·圣治[C]. [12][唐]吴兢.贞观政要·卷8·刑法[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3]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钦定台规·卷14·六科分掌[O]. [15]清史稿·刑法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7. [16]大清律例通考·卷首·世宗宪皇帝上谕[C]. [17]周礼·秋官[C]. [18]礼记·曲礼上[C]. [19]礼记·礼运[C]. [20]中庸[C]. [21]尚书·立政[C]. [22]尚书·吕刑[C]. [23]荀子[O]. [24]墨子·尚同[C]. [25]盐铁论·周秦[C]. [26]汉书·董仲舒传[C].北京:中华书局,1962. [27]汉书·张释之传[C].北京:中华书局,1962. [28]三国志·诸葛亮传[C].北京:中华书局,1999. [29]慎子[O]. [30]旧唐书·戴胄传[C].北京:中华书局,1975. [31]汉书[C].北京:中华书局,1962. [32]后汉书·桓谭传[C].北京:中华书局,1965. [33]晋书·刑法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4. [34]周书·宣帝纪[C].北京:中华书局,1971. [35]隋书·刑法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3. [36]管子[O]. [37][宋]胡石壁.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G]//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 [38][宋]范西塘.因奸射射[G]//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 [39]明太祖宝训·卷2·厚风俗[C]. [40]汉书·循吏传[C].北京:中华书局,1962. [41]吴炽昌.续客商前话:卷三[O]. [42]周礼注疏[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3]北史·卷80·李惠传[C].北京:中华书局,1974. [44]魏书·刑罚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4. [45][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G].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46]折狱龟鉴·卷5·荀攸[G]. [47]折狱龟鉴·卷5·孙长卿[G]. [48][奥]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儿童的人格教育[M].彭正梅,彭莉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9]周易·乾卦[C]. [50]礼记·月令[C]. [51]后汉书·五行志[C].北京:中华书局,1965. [52][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M].栗劲,霍存福,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 [53]宋刑统[M].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4]大元通制条格[M].郭成伟,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5]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6][唐]刘禹锡.刘禹锡文集:卷12·天论[C]//四部丛刊初编. [57]旧唐书·刑法志[C].北京:中华书局,1975. [58]全唐文·卷136·进律疏议表[C]. [59][清]王明德.读律配觿[M].何勤华,等,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60][清]沈之奇,注.大清律辑注[M].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1]唐会要·卷78[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2][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3·御史台[G].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 [63]唐会要·卷60·御史台上[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4]新唐书·卷116·韦思谦传[C].北京:中华书局,1975. [65]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G].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6]唐大诏令集·卷82·政事·刑法·申理冤屈制[G].北京:中华书局,2008. [67][明]叶子奇.草木子[M].北京:中华书局,1959. [68]元典章·卷5·台纲一[G]. [69]明史[C].北京:中华书局,1974. [70]大明律[M].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进入 张晋藩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文明 法制文明 法文化 。孔子在任鲁司寇期间,主张先教后刑,以德服人,以达到司法的效果。
同时,也严肃了司法官的司法责任,维护了封建社会的法制秩序。其二,对社会弱势群体实行恤刑。
[32]晋惠帝时,三公尚书刘颂在上疏中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13]唐律中还规定:诸妇女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他们根据网罗训诰,研核丘坟[58]的原则,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注解,既阐明律义、揭示源流,又审定理论原则与概念。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即断罪不如法、出入人罪、受赇枉法、请托枉法、挟仇枉法、滥用刑罚、淹禁稽迟等。若处断不平,所司纠察得实者,所由官人,随即科附。
二 中国古代司法文明,择其要者,概述如下。[28]贞观盛世的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4]也值得大书一笔。
如嘉靖时期海瑞巡按应天府时,力摧豪强奸顽,赈抚穷弱黎民,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调解息争重在化解矛盾,减少讼累,二者均期望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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